【案情】
贺喜原系米乐美公司员工。2009年7月2日,贺喜通过公司内网,用中英文向公司员工约50人发送了标题为《公司是如何地黑我们这些员工的,让大家了解一下》的电子邮件。在该邮件中,贺喜共陈述了四方面内容:第一,米乐美公司每周六上半天班未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公司当时在广州时与其谈好,试用期内包吃包住每月给3500元的工资,但实际并未包吃包住,也未缴纳社保;第三,其于2006年9月1日进公司,但直至2007年5月8日,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还让其补交在广州领取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公司老板把瑞华双语学校卖给了政府。在该电子邮件中,贺喜使用了“尽干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坑我们”、“蠢东西”、“忽悠”、“骗子”、“公司资金出入可能不对”、“小人”等措词。米乐美公司认为,贺喜通过电子邮件散布虚假消息,已对公司名誉造成实际损害和恶劣影响,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裁判】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公司内网上向公司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发送对象系公司员工,该电子邮件的内容主要反映了公司在遵守劳动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属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宜。该电子邮件的某些措词虽然使用不当,但能够获取该电子邮件的仅限于公司员工,公司外部其他人并不能知晓,因此该电子邮件未能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关于精神抚慰金,法人自身不存在精神痛苦,因此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亦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米乐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米乐美公司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员工对于上诉人的评价也同属社会评价,故已构成法人名誉侵权事实。
苏州中院于2010年3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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