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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时,如果被告仅仅是依质量存在问题而拒付相应货款,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货物质量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质量标准,在质量达不到标准时,被告就可以在原告主张支付货款时向其请求减少给付货款的数额,应认定为反驳,不必提起反诉,否则剥夺了被告应当享有的抗辩权,不合法地增加了当事人的受理费负担。但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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